[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服务对象
群众。
三、服务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五、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68260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