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7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一、服务对象:
在重庆高新区死亡人员的家属。
二、服务机构名称:
重庆高新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服务项目: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四、服务流程: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场所内正常死亡的居民,由本辖区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五、服务要求: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场所内正常死亡的居民的家属需提供死亡申报材料、提供死者患病及诊治等情况。其他情况根据服务流程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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