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86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86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服务对象】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及流动人口;
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本地区先行将目标人群扩大至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机构信息】
辖区项目实施机构。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1 |
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 |
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婚检中心 |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
【服务流程】
1.目标人群确认。村级卫生计生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乡级计生办审核、汇总。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级计生办报送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核实确认后发放免费优生服务凭证。
2.提供免费服务。县级协议服务机构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配合县级协议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等相关工作。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和卫生室协助县乡级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动员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检查在现居住地结算,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3.信息收集管理。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定期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等技术服务数据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相关数据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4.经费结算。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各省(区、市)按照国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项目经费。
具体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
【服务要求】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协议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
2.免费服务具体流程、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及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等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城市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流程及要求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覆盖城镇居民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4〕25号)
【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23-6817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