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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同类建设项目“打包”环评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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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2023年改革重点工作,落实《重庆高新区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十条措施》,进一步深化同类建设项目“打包”环评改革工作,结合前期改革情况,我局对实施范围、申报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近三年内拟建的城市道路、等级公路、学校、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河湖整治、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近三年内拟建的零部件制造、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研究和试验发展(含检验检测)、同等级输变电工程等同类型产业项目。

零部件制造、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研究和试验发展(含检验检测)等行业实施范围应在同一工业园区组团内,其他行业实施范围可在重庆高新区范围内。

二、申报主体

“打包”环评申报主体可以是工业园区管理单位、载体业主单位或任一建设单位。“打包”环评应明确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环评编制、申报等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打包”环评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二)“打包”环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导则等相关要求对各子项目概况、工程分析、影响预测等开展评价,统筹提出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土保持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

(三)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土保持等措施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为子项目独立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等工作奠定基础。

(四)当“打包”环评中各子项目评价等级不一致时,“打包”环评应按子项目中最高评价等级的相关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五)同一载体内的建设项目“打包”环评,应按照各子项目评价范围包络线作为“打包”环评的评价范围,并综合环境影响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适当扩大。不同载体内的建设项目“打包”环评其评价范围按照各子项目分别确定。

(六)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打包”环评,公众参与应按照“打包”后建设内容以及环境影响情况开展。

(七)“打包”环评应从环境保护角度单独给出各子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

(八)“打包”环评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建设项目清单,包括各子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企业法人、联系人及方式、产品产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是否可行等信息。

(九)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三评合一”的“打包”环评,应单独给出各子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十)“打包”环评应单独给出各子项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十一)审批完成后,若存在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子项目可单独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审批申请

“打包”环评编制单位应备齐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环境影响报告等要件,通过渝快办或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报件窗口等方式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excel及盖公章扫描版);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正文、附图、附件电子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公示版(附同意全文公示的说明盖章扫描电子版,涉及删除内容的附删除内容说明);

(四)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承诺函(盖章扫描电子版);

(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须开展公众参与的项目,附电子版);

(六)技术评估意见或专家审查意见及修改清单(扫描电子版,仅限常规审批项目)。

五、审批方式及程序

(一)告知承诺制审批

“打包”环评中包含的各子项目均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的,则“打包”环评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

(二)常规审批

“打包”环评中包含的子项目有适用常规审批的,则“打包”环评适用常规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查审批。

(三)受理审批

我局在收到“打包”环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1.对符合“打包”环评要求的,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规定受理审批并在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

2.对不符合“打包”环评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六、争议处理

“打包”环评审批期间,有公民或其他组织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提出异议的,我局暂停环评审批。在征得利益相关人理解同意后,继续执行“打包”环评审批。如果异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终止“打包”环评审批,各子项目可按单个建设项目开展环评编制并重新报我局审批。

七、责任主体

(一)“打包”环评各子项目的建设单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分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土保持等措施,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登记备案),履行执行报告申报、自行监测和环保管理台账填报等相关法律义务,完成水土保持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对于集中设置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危废集中暂存处置等设施或场所的,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并在各子项目投运前完成治理设施建设投运,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镇街和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加强“打包”环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项目建设期间,重点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建设。

(二)在项目正式运行后,要重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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