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 1月26日
目 录
— 1 —
健全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坚持管委会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管委会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国有企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图1-1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衔接图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则8.1)。
2.1.1 组织机构
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长,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2.1.2 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收集、掌握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向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指示、命令;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2.1.2.1 总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指导加强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
(1)负责事件的统一调度;
(2)保证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运行;
(3)传达上级领导批示,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指示、命令;
(4)授权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5)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1.2.2 副总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指导加强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地导致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3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组织预案培训、演练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开展重庆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7)完成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
协助、配合各事件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件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事件及有关处置情况上报管委会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局及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为事件处置提供人员、物资等后勤保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污染扩散情况。
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件现场,配合事件调查和处理。
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
管委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国有企业和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污染处理装置、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或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重庆高新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管委会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其中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后发布;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同时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街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接报后,要立即向管委会报告,并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街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向管委会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管委会书面报告,并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管委会在初步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首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局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组织领导应急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牵头组织领导应急工作,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县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请求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现场指挥部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心理援助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及时进行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重庆高新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各自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健全公路、铁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重庆市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生态环境局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管委会机构改革调整后,相关职能职责根据管委会机构改革方案调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1 —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名称 |
职责 |
1 |
管委会办公室 |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2 |
改革发展局 |
①负责收集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检测家畜家禽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②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生活物资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粮、油、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③负责组织电力、燃气、通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电力燃气供应、通信畅通。 ④负责配合有关镇街、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重庆市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财政局 |
负责高新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4 |
生态环境局 |
①提出预警信息工作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②负责水源流量调控和监测;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5 |
公共服务局 |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伤员运输及医疗救护,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6 |
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
牵头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名录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7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①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②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①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件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②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9 |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
①负责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防;配合对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防,参与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和交通管制工作。 ②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10 |
融媒体中心 |
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 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11 |
高新区公安分局 |
负责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人员隔离和疏散;参与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撒及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12 |
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组织力量参与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13 |
属事镇街及各直属国有企业 |
协助、配合各事件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件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事件及有关处置情况上报管委会总值班室和生态环境局。为事件处置提供人员、物资等后勤保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污染扩散情况。 |
14 |
事发单位 |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件现场,配合事件调查和处理。 |
— 1 —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