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持续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贯彻落实重庆(西部)科学城建设总体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且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机制,持续改善高新区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西部(重庆)科学城高品质宜居地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
相关部门结合主管业务范围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于每年2月15日前确定本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报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在重庆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公示。
生态环境局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财政局负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改革发展局负责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根据生态环境执法情况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确定披露企业名单。
(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此外,符合条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披露相关内容。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临时环境信息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
(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披露系统集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改革责任。切实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部门按职责积极推进改革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落实具体工作安排,积极迎接2023年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