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63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市监发〔2022〕1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63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市监发〔2022〕1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4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2022年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以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等,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突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重点,进一步督促流通领域食品销售经营者、特殊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经营行为,不断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监督检查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及销售(批发)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过程控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贮存管理、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召回、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制售、禁止性规定执行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服务及运输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对象
农集贸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食品批发销售者、食杂店、便利店、药店、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销售摊贩等。
四、监督检查重点
以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与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重大节日的重点区域如车站与旅游景区的食品经营者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果蔬蛋、乳制品、食用盐、进口冷链食品、生鲜肉及肉制品、调味面制品、白酒(含自泡酒)、现制现售食品、儿童食品、以酸菜为原料的蔬菜制品、非法使用金银箔粉食品、禁止经营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网络热销食品、节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春秋两季开学季,专项检查等重要时点。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镇街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落细落地监督检查计划,做到既要全面覆盖到位,又要突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以日常巡查检查为主,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同时,应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处置、专项整治、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特殊食品专区或专柜经营提升活动等相结合,要确保监督检查有计划推进,确保责任到人、检查到位,确保监督检查任务如期完成。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要根据市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63号)要求,使用目前统一的或“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生成的《检查要点表》记载被检查主体的基本信息、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合法规范、结果真实、记录详实。日常监管中,如遇市局对监督检查表格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深入推进智慧监管。检查人员要充分利用“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手机APP)认真推进“互联网+监管”,要不断完善“平台”内有关主体数据信息,要经常性利用“平台”查阅监管任务,利用手机APP及时完成“平台”推送的检查任务并按年度风险等级(A、B、C、D)开展频次检查,根据需要适时手动调整“平台”PC端生成的有关主体的年度风险等级,要通过“平台”认真录入检查记录,努力做到监督检查全过程电子化,实现检查数据实时上传。
(四)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应将《结果记录表》及时张贴在被检查主体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妥善保管有关检查资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