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523 | [ 发文字号 ] | 渝农办发〔2022〕14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7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523 |
[ 发文字号 ] | 渝农办发〔2022〕14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7 |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近期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提出的有关要求,现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械实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办理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起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有关要求
农机排放标准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向绿色、高端发展转型。此次调整,事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和购机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请各区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有关补贴办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