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516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改发〔202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516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改发〔202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1 |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46号)文件要求,改革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重庆高新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联系人:袁野,联系电话:68605368;
高新区财政局联系人:彭秀玲,联系电话:68159020)
重庆高新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46号)文件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重庆高新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2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四、补贴程序
各镇街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参照《高新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渝高新改发〔2021〕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应于5月中旬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补贴发放情况和补贴汇总表(附表)应于5月20日前报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镇街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改革发展局将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镇街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2022年××镇街种粮农民一次性执行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