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3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6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3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6 |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直管园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直管园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起付线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30%救助,封顶线20000元。对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部分,再按5—20%给予救助。
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可按自付费用的5—20%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
以上三大类救助对象,因家庭或个人各种原因造成困难,确需超过相应类别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救助标准不能超过相应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2:30,14:00—18:00。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生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023-68682619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