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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全区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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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彻底打破申办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的地区“隔阂”和户籍“壁垒”,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办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适用对象

具有高新区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镇(街道)居住,在非户籍地镇(街道)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根据困难情形,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调查。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在户籍地正在和曾经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二)同时符合居住地、户籍地社会救助申办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其中一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且已被受理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内,不得向另一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类社会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调查的,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协查函。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协查函后的5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协查工作,并将协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对调查核实结果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确认意见。对拟确认给于社会救助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同步公示。

(五)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档案,发放救助金,维护救助系统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确认结果,应函告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日常管理

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后,长期(6个月及以上)不在居住地生活的家庭,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取消救助待遇。

五、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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