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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500000MB1D11184G/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社事发〔2021〕8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索引号 ] 12500000MB1D11184G/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社事发〔2021〕8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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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风险,建立畅通信息渠道,经研究,制定《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制度中明确的次月5日前报送的附件2、附件3电子档和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盖章后的扫描件请发送至邮箱gxqshbzb@163.com

附件: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制度

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02193

(联系人:谭蛟,联系电话:023-68603962

附件

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制度

为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一)报告对象

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人员。

(二)报告责任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的亲属(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居)委员会、镇(街道)负责社保工作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应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工作程序

村(居)委会要主动调查辖区人员增减,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员死亡情况,填写《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月报表》(附件1做好死亡人员信息登记存档,并于每月30日前向镇(街道)报告当月死亡人员信息,同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准备丧葬补助领取及个人清退资料。当月无死亡的也要零报告。

各镇(街道)要做好死亡人员信息报送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按时汇总各村(居)委会报告的死亡人员信息,并与本镇(街道)派出所、民政、卫健共享数据,比对查验,避免死亡漏报。资料齐全的死亡人员及时在业务系统内终止注销。资料不齐的在业务系统内暂停待遇处理,避免死亡冒领。各镇(街道)搜集汇总情况后,填写《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报告明细表》(附件2)及《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统计汇总表》(附件3),于次月5日前将附件2、附件3的电子档和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盖章后的扫描件报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审签盖章原件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三、相关工作要求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制度是有效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冒领骗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有效手段。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报告情况将纳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目标内容。各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因上报的信息(含“零报告”)不真实不及时错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待遇多发、错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月报表

2.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报告明细表

3.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统计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月报表.xls
附件2: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报告明细表.xls
附件3:重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统计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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