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7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7 |
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一)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二)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长期无人居住房屋、违章建筑、工棚、彩钢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救助范围。
二、标准
(一)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救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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