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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8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8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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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申请材料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四、办理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2)由镇街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览表》(见附件2),同时在镇街进行公示。

(3)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附件下载: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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