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83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83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申请材料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四、办理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2)由镇街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览表》(见附件2),同时在镇街进行公示。
(3)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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