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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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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公开重庆高新区招投标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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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招投标营商环境现将重庆高新区招投标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公开如下

一、监督程序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时限要求

(一)接受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二)答疑补遗。若答疑补遗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答疑补遗。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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