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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92221W/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渝公管〔2020〕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92221W/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渝公管〔2020〕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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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其中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文件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要加快推进投标保函的电子化建设进程,在投标保函电子系统投入使用前,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二、精简投标文件资料。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条款,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使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条款,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三、取消地域限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地域性限制条件。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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