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408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改发〔2023〕15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408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改发〔2023〕15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以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3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渝公管发〔2023〕2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有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全面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监管范围和内容
(一)监管范围。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项目,包括: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项目。
(二)监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等不合理做法。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要求投标人在开标环节必须派法定代表人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到场。
12.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或者只能以保函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3.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4.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5.要求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6.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17.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针对整治内容的17类问题,每年分2次集中组织对监管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招标项目总数、随机抽查记录等建立台账。
(二)重点核查。对涉及投诉举报的招投标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三)纠正查处。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存在问题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要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