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魅力科学城
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咨询、查询、申办服务

[投诉受理]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字体:

一级事项:投诉受理

二级事项: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3161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4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内容:

1.投诉事项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2.投诉方式和渠道: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涉及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应当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承办部门:重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23-67087385;邮箱:cqfy2014@sina.com

涉及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五)属于投诉事项范围。

4.办理期限: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监督电话:023-67086185、023-6708738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