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78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78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4 |
1.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建设局的名义,统一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2.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跨区域执法。参与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落实执法标准规范。
3.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和水利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4.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等建筑业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5.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6.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业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7.承担住房保障、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8.承担城镇排水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9.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环节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10.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11.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