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284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284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助友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方式:15*******75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联系人:王*
电话:023-6******5
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代理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杨**、毛**
电话:023-6******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区2023年新移交公园管护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Q23C00033)。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P46页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服务部分-人员配置中: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同时具有一级花卉园艺证书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
诉求:
1.建议取消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花卉师证书
2.建议现场主管人员1名具有一级花卉师证书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中反映的相关情况开展了书面调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和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服务部分人员配置中“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同时具有一级花卉园艺师证书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本项目所涉及四个公园分布于重庆高新区不同地点,均为2023年新移交公园,均处于竣工状态并移交采购人管理,公园的植物花卉景观还需要结合本项目公园整体设计特点进行深化设计和养护。管理难度大,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最为重要的人员,评审因素从“综合性的项目管理能力(具有园林高级及以上职称)”和“植被(花卉或花境)栽种、养护的专业技能(一级花卉园艺师证书)”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设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等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设定的评审因素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均为合理设定,并无特指性和排他性。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