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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82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财投处〔2021〕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82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财投处〔2021〕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急调配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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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甬泰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持

联系方式:13*******28

授权委托人:焦利

联系方式:13*******1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小区29号14-3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罗玄  周佳东

电  话:023-6******7  6******5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谢沛诘  李颜

联系电话:023-6******1 6******5

评审专家:康仕民 周玉辉 梁龙彬 郭新颜 陈云胜

中标单位:重庆燃卓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8号5幢13-3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区应急调配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编号:21A00132)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投诉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的产品第15项:发电机(翼虎YH15000S)产品,其发电机产品的油箱容量为32L,机油容量为1.9L,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发电机产品要求的(▲油箱容量:25L-30L;机油容量:1. 5L)的要求,中标供应商重庆燃卓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应标,同时质疑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的正确性。

诉求:取消拟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对拟中标供应商可能牵涉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2. 投诉人称拟中标供应商重庆燃卓贸易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第21项:(冲锋舟(610型,外挂60马力发动机))产品,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包含冲锋舟舟体和外挂60马力发动机,而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可能存有漏报60马力发动机的情况。同时,拟中标单位可能选择品牌为“海的”的60马力船外机投标,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排量:849CC(44.1KW)”的要求(操作舟:1.▲排量:849CC(44.1KW);18.▲为保证货物质量安全,需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诉求:取消拟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对拟中标供应商可能牵涉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投诉人于2021年9月23日提交质疑函,要求告知拟中标供应商部分投标产品的有关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投诉人认为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是生产商公开销售的普通产品,其品牌型号不属于商业机密。

诉求:公示拟中标供应商的能体现出投标产品品牌型号的分项报价明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重庆高新区应急调配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1A00132)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中所述事项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已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2021年9月23日向重庆市采购中心递交质疑函后,9月28日市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已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原评委会通过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认为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且评审结果无误。招标文件中关于发电机“油箱容量:25L-30L”和“机油容量:1.5L”属采购人对该项产品所列技术需求;拟中标供应商重庆燃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卓”)所投发电机产品(品牌:翼虎;型号:YH15000S)的油箱容量32L、机油容量1.9L虽均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值,但从设备使用的角度来看,油箱容量更大可以有效增加设备使用时长,机油容量更高可以减缓机油衰减、延长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原评委会判定重庆燃卓所投发电机产品的该两项参数明显满足甚至优于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本项目所采购物资为应急救援物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为采购人对采购物资的最低技术要求参数。该发电机为应急救援用发电机,关于发电机“油箱容量和机油容量”属采购人对该项产品所列技术需求,油箱容量和机油容量适度优于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需求,从设备的使用看更利于应急救援的超负荷工作需要。

本局认为:

经调查,原评审委员会对燃卓公司的投标文件再次核实,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发电机"油箱容量:25L-30L""机油容量:1.5L"属采购人对该项产品所列技术需求;燃卓公司所投发电机产品(品牌翼虎;型号YH15000S)的油箱容量32L、机油容量1.9L虽均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值,从设备使用的角度来看,油箱容量更大可以有效增加设备使用时长,机油容量更高可以减缓机油衰减、延长设备维护保养周期。故,燃卓公司所投发电机产品的该两项参数明显满足甚至优于采购人所提出的技术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不属实。

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被投诉人认为:一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之规定,采购人对投标人是否“选择品牌为‘海的’的60马力船外机投标”商业行为负有保密责任。二是招标文件要求“为保证货物质量安全,需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重庆燃卓投标文件中以“排量:849CC(44.1KW)”的标准应答,且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查阅重庆燃卓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主要规格参数证明函》,判定重庆燃卓所提供的外挂60马力发动机满足招标文件“排量:849CC(44.1KW)”的要求;未发现重庆燃卓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存在拟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情况,重庆燃卓所提供的外挂60马力发动机满足招标文件“排量:849CC(44.1KW)”的要求。

本局认为:

调查,原评审委员会再次对卓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拟中标供应商燃卓公司投标的产品第21项:(冲锋舟(610型,外挂60马力发动机))产品与招标文件比对,燃卓公司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所提供的外挂60马力发动机满足《招标文件》"排量∶849CC(44.1KW)"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属实。

因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

被投诉人认为: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之规定,我单位对所获悉的投标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二是招标文件明确发电机为“核心产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确认拟中标供应商后,按相关要求已对本次采购项目主要标的物核心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进行了公告。三是采购人作为采购人非专业评定机构,也非商业主体,无法对重庆甬泰要求告知的关于中标单位投标产品所列工业除湿机等11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等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作出主观评价,特就此向重庆燃卓进行了询问。重庆燃卓于9月22日向采购人函复称该11项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均属于其商业秘密,不能向其他单位提供的函复。四是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于9月28日已就此事项回复重庆甬泰,认为“重庆燃卓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属于其为本项目定制的投标方案,其中可能涉及该公司的货源和经营信息;且该公司作为参与本项目竞争的市场主体,已经函复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其投标方案属于商业秘密。并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并依法对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综上所述,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采购人认为应采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予公开投标人的产品信息。

本局认为: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号文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经我局调查,2021年9月13日《重庆高新区应急调配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装备采购(21A0013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投诉人关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以中标供应商的询问答复为依据而不告知我公司要求的拟中标供应商部分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是不合理的”的投诉,采购人、交易中心询问第一中标人处理无不当。

因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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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急调配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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