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9-30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9-30 |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立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敏
联系方式:18*******98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虞家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校
联系人:雷凡
电 话:023-6******2
地 址: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B区初中部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校初中部礼堂LED屏设备采购网上询价公告(询价号:2422438823723009)。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投诉人认为在询价采购文件中第二篇采购需求中询价采购文件“3.2”条中带★号条款和其他相应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室内全彩显示屏、电源是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视频处理器、接收卡是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且指定了品牌型号,被投诉单位未正面回复还有哪些实际满足的品牌,参数存在限制且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诉求:被投诉人正面回复投诉人本次采购的室内全彩显示屏、电源除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还有哪些品牌满足技术要求;视频处理器、接收卡除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还有哪些满足技术要求;控制电脑除了华硕品牌还有哪些满足技术要求,并给出实质的事实证据。
2.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删除“询价采购文件第二篇采购需求/采购一览表中规格型号一栏的全部内容”,该栏明确了被投诉人带偏向性、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品牌、规格型号,但是只删除“规格型号”一栏的内容,却没有对“产品采购主要技术参数”的实质控标内容做任何调整,该内容还是指向这些特定供应商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
诉求:被投诉人已经同意删除原“规格型号”一栏的内容,证明该栏所对应的“产品采购主要技术参数”是带特定指向性、偏向性、排他性、唯一性的,那既然“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已经删除,所对应的“产品采购主要技术参数”就应该作出相应修改,满足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要求。
3.投诉人称本次质疑了被投诉人两个项目,提交了两份质疑书,而采购人为图方便,拿一份质疑回复书同时回复投诉人两份质疑。
诉求:两个采购项目,投诉人提供两份质疑,却只收到一份质疑正式回复两个项目,要求被投诉人给出相应解释。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校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竞采编号:2422438823723009)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校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市大学城第一中学校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已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包括重新提供两份质疑回复,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本局认为:
本次采购的询价公告中室内全彩显示屏、电源、视频处理器、接收卡、控制电脑产品技术参数均为正常技术指标参数,不倾向任何品牌的厂家,其中雷曼光电、海康威视、浙江大华、利亚德等品牌满足全彩显示屏参数要求;创联电源、航特电子、荣电电源、利亚德等品牌满足电源参数要求;凯视达、卡莱特、西安诺瓦星云等品牌满足视频处理器参数要求;凯视达、卡莱特、西安诺瓦星云等品牌满足接收卡参数要求;联想、戴尔、宏碁、华硕等品牌满足控制电脑参数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潜在供应商。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本局认为:
本次采购的询价公告中原“规格型号”一栏对应的“产品采购主要技术参数”为正常技术指标参数,不带特定指向性、偏向性、排他性和唯一性。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
本局认为:针对两个采购项目的两份质疑,被投诉人应当分别针对两份质疑分别作出质疑回复。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经我局调查审核,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一、二的投诉;
(二)责令被投诉人应当分别针对两份质疑分别作出质疑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