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8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2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8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2 |
一、投诉人
名称:淼洁环境治理(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正伟
委托代理人:孙冰
联系方式:17*******36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单元5-86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联系人:田耘
电 话:023-6******8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5号楼336)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吴宇飞
联系方式:023-6******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项目号:21C00026)。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二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2条“机械设备配置要求”中关于设施设备“自有”条件的设置要求不合理。
2.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四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一)条第3项商务部分中的“类似业绩”的评分条件设置要求不合理。
诉求:被投诉人纠正、调整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投标条件设置要求,及调整或删除设备自有条件设置及“类似业绩”评分条件设置。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6月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项目号:21C00026)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在递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已经就机械车辆设备设置做出回复,且投诉人提出“删除或调整项目服务需求※(三)其他相关要求第2条机械设备要求和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第三条中评标标准(一)商务部分:机械设备配置投标人在完全满足第二篇 项目具体要求 机械设备配置要求的基础上”的观点不予认可,请投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本项目财政资金较大、重要城市道路较多、管护面积较大、涉及一线作业人员和特种车辆较多及重庆高新区对外形象展示的实际情况,考虑租赁车辆不能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能力,同时还存在较多如管理混乱、处理突发应急能力缺陷、安全作业及事故处理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本项目各分包均具配备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属于合理条件。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机械车辆设备的配置条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故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在递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已经就业绩评分设置做出回复,且对投诉人提出“删除或调整类似业绩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业绩,单个项目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实际服务期不少于12个月且不间断要求”的观点不予认可,请投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业绩评分设置的标准,我中心对业绩评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
第二,本项目为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理一体化服务,涉及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管护两方面工作内容,其中,清扫保洁面积约为510万平方米,绿化管护面积约68万平方米,公园面积约80万平方米。其中,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业绩最高要求为单个项目合同面积≥60万㎡,城市道路绿化业绩最高要求为单个项目合同面积10万㎡以上,公园管护服务业绩最高要求为单个项目合同面积10万㎡以上,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城市道路绿化或公园管护服务项目业绩最高要求为单个项目合同面积40万㎡以上,业绩设置的面积均未超过本项目平均面积,均属合理范围之内。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第(三)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技术评审及商务评审是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而设置的评分要素,意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更稳定的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均与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符,且与履行合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存在投诉人投诉设定的条件不合理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说。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为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对投标人提出“类似业绩”评分条件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故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