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6-08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财投处〔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6-08 |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卓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
委托代理人:景龙海
联系方式:18*******92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40幢24-4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冯小勇
电 话:023-6******3
地 址:重庆高新区含谷镇高腾大道996号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刘静 吴荐
联系方式:023-6******8 6******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交巡警勤务二大队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空调(项目号:21A00013,竞争性磋商,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100400277AH)。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售后服务“1.2供应商具有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中央空调、制冷设备、新风设备、净化设备,满足的得2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产品及制造商实力“2.1所提供空调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有1次得3分;所提供空调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有1次得1分(若提名奖由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颁发的,须盖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本项最多得5分。” 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品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3.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产品及制造商实力“2.3多联机空调产品制造商曾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GB/T 18837-201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GB/T 25857-2010《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满足得4分。” 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品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4.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产品及制造商实力“2.4所提供空调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有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品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诉求:对采购文件相关“评标标准”条款取消及修改。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13)采购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已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包括修改不合理评审因素,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认为: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第三方机构依据《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国家标准(GB/T27922)开展的售后服务达标认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型企业和销售服务型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的评价,并不是针对特定商家而开展的,且认证范围要求为“中央空调、制冷设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密切相关,该评审指标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
本局认为:
以上评审指标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与所供应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没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二)针对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认为:
参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制订,意味着相关企业产品品牌的市场认可度、技术的先进性、自主创新能力,也是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与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质疑人所称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GB/T 18837-201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GB/T 25857-2010《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的有大金、格力、三菱等多个空调产品制造商。
本局认为:
相关评审标准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关,满足要求的企业已超过三家,不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的违法行为。故此,该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二、四:
本局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中部分条款存在排他性,请被投诉人响应投诉人请求,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二、四经我局调查审核,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