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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176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财投处〔202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高新实验一小宫和学校-报告厅智慧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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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

委托代理人:刘永坤

联系方式:15*******73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48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联系人:谭建洪

电  话:023-6******3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采购代理机构:阿尔法(重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陈忠兴

联系方式:023-6******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15号国奥村三期7栋1-7-3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实验一小宫和学校-报告厅智慧系统建设(项目号:21A00016)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及排他性。另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针对质疑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不受理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并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诉人严重怀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把投诉人质疑文件透露给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诉求:1.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篇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盖产品厂家公章的条款或终止采购活动。2.修改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关于触摸屏及音频处理器的相关标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16)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已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包括修改不合理评审因素,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认为:

为保障产品质量,本项目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厂家公章”作为评审因素,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市场调研,本项目技术参数,市场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有爱递思、SOINBS、MEIJES、ITC、迪乐普、艾迪普、中广上洋等品牌)能满足。

质疑文件明确了采购文件获取日期是2021年3月24日,而非投诉文件中提到的3月30日,因此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应按3月24日计算,时间已经超过七个工作日。

本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要求“加盖厂家公章”佐证材料,是为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保障产品质量,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采购人4月6日收到投诉人质疑文件,时间已经超过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采购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期内提出”,因此,质疑回复符合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故此,对投诉事项一不予支持。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在质疑前未就质疑事项内容进行相关询问,在书面质疑时也未提到有过询问的事实,并且在投诉中也未提供曾询问的证明材料,所谓的询问是不存在的。

本局认为:

经核实,投诉人在质疑前只是就如何质疑提出相关问题,并未对质疑事项内容进行相关询问。故此,对投诉事项二不予支持。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泄露投诉人质疑文件内容,并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

本局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已经超过了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无任何事实依据。故此,对投诉事项三不予支持。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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