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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6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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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重庆高新区“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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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311804分许,重庆高新区金凤镇新凤大道凤华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委托书》等有关规定,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统战部、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金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重庆高新区“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52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从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5U640E1R,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81-3(自主承诺),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棋牌室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2022915日法定代表人由吴明泽变更为朱从蔺,20221028日公司名称由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二)肇事车辆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

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TVG404L,车辆识别代码:LZFF25T49JD001669,发动机号:18H00207720,车辆所有人: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原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81-3(自主承诺)。检验合格至20234月。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ZA202250010000323072。经公安网查询无盗抢信息。

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247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左右侧后视镜齐全;该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转向信号灯有效。

(三)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男,准驾车型:B2,身份证号码:510222********3619,档案号:500100202469,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初次领证日期:2006925日。驾驶证有效期:2012925日至2022925日。事故中驾驶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公安网查询无异常。

以上人员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无异常。

(四)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新凤大道凤华路路口,路口呈“T”型。新凤大道道路中央有中央隔离花台,单向四车道。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7311804分许,杨**驾驶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高龙大道方向沿新凤大道往高新大道方向行驶,至新凤大道凤华路路口右转弯变更车道时,其右侧车身与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刘**驾驶的渝DCE950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倒地的刘**被渝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刘**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刘**无生命体征。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死者基本情况

**,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511025********1795,档案号:500700952877,住址: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大石村139号。事故中驾驶渝DCE9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公安网查询无异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7号)认定,杨**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任。

(二)事故原因

**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开启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时碰撞了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刘**无过错行为。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重庆高新区“7·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入职三级教育培训。

2.时任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从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3.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章程、人员任命文件、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D3123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员,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开启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时碰撞了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之规定,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7号)认定杨**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3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巴南区交通局。2022年,对事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次,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隐患4个;组织召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会7次、动态监管约谈会3次、企业安全工作会10次,开展行业安全检查496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522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752人;开展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联合执法,今年以来固定治超站累计检测车辆170万余台次,移交交巡警处罚1260余台次,转卸载货物17591余吨。1-9月向市内市外车辆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违法超限车辆信息1220余条;累计印制、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督促悬挂安全宣传标语200余幅。巴南区交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2.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20224月至7月,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辖区开展各类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第一季度,整治涉牌涉证5起,货运车辆非法改装98起,货车超载207起,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2起,货车超速31起,货车闯红灯1起,货车冒装飘洒40起等。第一季度以来,深入社区、学校、企业、乡村、宣传检查17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3次(累计100余人),约谈重点货运企业4家,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5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张贴宣传图150余幅,悬挂横幅20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50余次。事故发生后,召开了分析研判会,对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了强化措施。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另案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20221028日,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入职三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4的规定,但本次事故是由于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开启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时碰撞了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5规定,鉴于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已丧失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即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建议由巴南区交通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组提交公司章程、人员任命文件、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

2.**。时任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2022915任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之规定,但本案是由于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开启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时碰撞了右侧车道内的车辆,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鉴于**实际任职时间为事故发生之后,其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巴南区交通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另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7·31”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安全行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巴南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落实动态监控管理、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驾驶人员形成良好驾驶习惯。

重庆高新区“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2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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