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6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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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0 |
2022年4月10日10时5分许,重庆高新区巴林路走福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约8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委托书》等有关规定,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统战部、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巴福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重庆高新区“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雷**,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6MA5UP8EM09,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一社马道子淡文合等户联建房8-113,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运(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代办汽车上户、年审、过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换证手续;车辆信息咨询。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肇事车辆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
1. 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亚特重工牌TZ5317GJBZN8E1,车辆所有人: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车辆识别代号:LZZ1BXSD1********,发动机号:181107******,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3月31日。事故发生时该车为空载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应为59km/h。
2. 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品牌型号:爱立新牌ALX18******,机动车所有人:张**,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发动机号:M8******,车架号:LCS1BHD24********。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有效;制动系统事故前应为性能有效。
(三)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1. 刘*,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5************,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准驾车型:A2E,驾驶证档案号:500000******,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3日,审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日,事故中驾驶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刘*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3年内一般交通违法5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该人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违法均处理完毕。
2. 张**,男,汉族,身份证号:422423************,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EM582号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该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人员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无异常。
(四)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XB72巴林路走福路路口,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巴林路和走福路均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事故发生路段巴林路设置有限速30km/h标志牌。
二、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0日10时05分许,张**驾驶悬挂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邹**,由巴福镇钟鹤村村委会方向沿走福路往巴林路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巴林路走福路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此时刘*驾驶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白市驿镇方向沿巴林路往巴福镇方向直行,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在往巴林路左转行驶过程中,其车身左侧与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左前方相撞,造成电动两轮摩托车乘客邹**死亡,驾驶员张**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福镇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邹**无生命体征,邹**已死亡。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死者基本情况
邹**,女,汉族,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身份证号码:422423************,联系方式:187********。事故发生时乘坐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邹**1人死亡,张**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约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相关鉴定意见
1.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有效。
2.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5179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应为59km/h。
3.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EM582号电动两轮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有效;制动系统事故前应为性能有效。
4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公高新鉴(病理)〔2022〕18号):邹**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361号),该事故系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搭载雨棚的摩托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和刘*驾驶机动车超速且违反交通标线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共同造成。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邹**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361号),该事故系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搭载雨棚的摩托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和刘*驾驶机动车超速且违反交通标线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共同造成。
(四)管理原因
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要求对驾驶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未记录考核情况;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刘*安全意识淡薄。
(五)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重庆高新区“4·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未落实落地,未对驾驶员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2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该员调查处理。
2.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3的规定;驾驶摩托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4的规定;其摩托车搭载雨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5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该员调查处理。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
1.江津区交通局。2022年1-8月,江津区交通局集中开展危化品运输、道路货运、9座以上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等专项整治。检查道路运输企业319家次,排查治理隐患649个;查处道路运输案件1378件,实施行政处罚569.03万元,其中查处道路运输企业177家,查扣非法营运车辆273辆;查处货车超限超载111件、擅自改装211件、扬尘污染166件,网约车经营124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30件、客运13件、公交16件、驾培27件、出租70件,其他道路运输案件187件。同时,江津区交通局将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进行监管,江津区交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2.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2022年1月-4月,共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842起,包括:酒驾醉驾37起;货运车辆违法行为878起,其中货车超载216起、非法改装56起;渣车违法行为509起,其中非法改装41起、冒装撒漏59起、冒黑烟61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8起、超载153起;两轮车各类违法行为682起。2022年1月以来,开展宣传检查45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5次,约谈重点货运企业1家,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1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张贴宣传图20余幅,悬挂宣传横幅10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30余次。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要求对驾驶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未记录考核情况;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奖惩制度未落实落地,未对驾驶员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鉴于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6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交通局依据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九维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安全行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江津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驾驶人员形成良好驾驶习惯。
重庆高新区“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