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19时许,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总工会、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高新区沿山货运通道“4·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市安委办对本起事故调查进行督办。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沿山货运通道“4·2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项目情况
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地点位于含谷镇、白市驿镇和石板镇,项目内容为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南起白市驿古驿路,北至大赵路,全长约4.86km,包含道路工程、高边坡、综合管网、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通道工程、道路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交通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措施、公建配套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菱形立交1座;桥梁共4座;长约1.6km连续隧道1座;车行下穿通道1座,人行地下通道1座。
本次事故发生在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高田坎村K7+200处涵洞钢筋安装作业过程中。
2.有关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重庆高新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施工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分公司负责)
专业分包单位: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与重庆高新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沿山货运通道路基边坡附属工程,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作业分包合同》;重庆高新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职责。
4.有关人员设置情况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了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分公司,但**为公司负责人,并任命周*为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项目经理,任命张**为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任命代*为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安全生产总监。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王*为沿山货运通道路基边坡附属工程现场负责人。
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公司),成立日期:1985年3月3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单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注册资本:590605.6335万元(伍拾玖亿零陆佰零伍万陆仟叁佰叁拾伍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销售;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国内贸易代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橡胶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兆欣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4月1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150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7132M0T;注册资本:5000万元(伍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房屋建筑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矿山工程(不含爆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特种工程;输变电工程;铁路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项目咨询;土地整理;水污染治理。
事故现场位于白市驿镇高田坎村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K7+200处涵洞,现场上方16m有富铁10KV高压线,涵洞处为正在搭建的平台,通道地面有1台吊车,吊装的半成品钢筋直线长度为7.2m,重量为0.78t。
高压线距离平台顶板垂直高度约16m。半成品钢筋堆放位置最近位于吊车回转中心15m,吊车回转中心距平台顶板中心26.8m,吊车基础地面比平台顶板标高低3.1m。平台顶板四周搭设有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出平台顶板2.3—2.4m。平台顶板(含边墙)长度为11.5m,宽度为10m。长度方向基本平行于吊车吊物到台车顶板时的起重臂方向。
现场仅发现两双手套,手套均有烧焦破损痕迹。
1.死者:阳**,男,身份证号码:51022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生前系永兆欣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钢筋工人,于2023年2月8日签订《用工协议》。
2.伤者:严*,男,身份证号码:51022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系永兆欣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钢筋工人,于2023年2月13日签订《用工协议》。
3.伤者:周**,男,身份证号码:51022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系永兆欣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钢筋工人,于2023年2月13日签订《用工协议》。
2023年4月25日9时许,永兆欣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排李**(技术员,现场实际负责安全间距排查、现场监护等工作)、张*(吊车司机)、高*(安全员)、阳**、严*、周**等6人在洗车槽周围修缮路面,完成后在K7+200处涵洞用吊车将半成品钢筋起吊至平台。13时30分许,6人到现场开始作业,张*负责驾驶吊车,高*、李**负责作业指挥和现场监护,阳**、严*、周**3人负责捆扎固定钢筋和辅助钢筋定位落地,共进行了7—8次起吊作业。18时许,6人下班休息。
王*于18时下班后直接回家,并临时通知李**等6人晚上加班继续作业。19时许,李**等6人回到施工现场继续吊装,共进行了3次起吊作业。19时45分许,开始进行第4次起吊作业,严*、周**2名工人将钢筋捆扎完成后上到平台顶板,吊车司机张*开始起吊,吊到平台顶板上方时,阳**、严*、周**3名工人手扶钢筋确保平稳落地,阳**位于钢筋一端,严*、周**位于钢筋另一端并分列两侧,在钢筋下落接触到地面的瞬间,吊车起重臂向上弹起,进入富铁10KV高压线安全区域,发生了电弧传电现象,导致阳**、严*和周**3名工人触电受伤倒地。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了事故情况。施工单位于21时30分许向建设局上报、于22时33分向应急管理局上报。企业负责人未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重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吊车驾驶员张*立即操作吊车将钢筋放在一旁,其余几人上前查看阳**、严*、周**的情况,发现阳**侧躺在地面,处于昏迷状态,口部有白色泡沫,身上无明显血迹,大腿外侧有电伤,伤口呈小洞形状;严*和周**两人坐在地上,意识清醒,交流无碍,手腕区域受伤,皮肤表面有类似烧伤痕迹。李**第一时间通知现场负责人王*,由王*派车将受伤3人送往医院,现场几人轮流为阳**进行心肺复苏。王*车辆到达后,张*、高*、李**将阳**搬上车,送往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分院)进行救治。
重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迅速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核查事故情况,封锁并勘验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积极开展事故现场稳控。
3名受伤人员送至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分院)急诊科后,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救治工作。20时36分,阳**经抢救无效死亡。严*和周**被送往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分院)进行救治,后转院至西南医院。
成立了由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牵头的事故善后专班,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2023年4月26日,永兆欣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4月29日,死者已安葬。
伤者严*和周**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四肢电击伤,目前正接受进一步治疗,无生命危险,情绪稳定。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伤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10KV富铁高压输电线下方进行吊装作业时违章操作,吊装安全净距过小,吊装安全净距垂直距离仅为1.81m,低于10KV高压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4[1]的规定。且施工作业时间为夜晚,照明范围仅限作业现场,高压线位置无照明,吊车作业过程中吊臂距离10KV富铁线过近,发生电弧传电,3名钢筋工人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手扶所吊钢筋,导致事故发生。
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按标准制定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与规范要求不一致;
二是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定期研判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不具体,流于形式;
三是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认真全面排查现场的各类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冒险进行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钢筋工均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
六是未严格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李**等工人的入岗教育培训学时仅4小时,时长严重不足,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2.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等制度;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开展起重作业时未安排持证信号工人现场指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违规操作、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四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钢筋工均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
建设局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各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2023年累计开展检查922次,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32份,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15份,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37起,实施简易处罚85起。于2022年3月向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发布施工许可函,该项目由质量安全科监督三组进行监督,于2022年3月22日制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明确赵**为该工程项目主监、张*为辅监,于3月22日开展安全监督交底,项目自开工以来监督人员共计对该项目进行了26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52条,下发立即整改通知书7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4份。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会同应急管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配合事故调查。
对于事故项目的行业监管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违规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对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不到位。
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初更新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制定了《2023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6次,组织安全培训教育1次,参加培训400余人(次),下发安全警示函21份,安全通知7份,根据合同下发处罚通知单18份,处罚金额达411500元整;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每月组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截至4月底共计开展领导带班检查55次,发现隐患210条;定期检查249次,发现隐患1211条;其中专项检查31次,发现隐患175条;并通过智慧管理平台下发整改通知单249份。2023年对事故项目开展安全检查25次,共计排查隐患95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安全相关函件33次,隐患整改率百分之百;对项目施工单位下发处罚通知8次,按合同条款处罚金额共计2万元。
对于事故项目的监管存在未审查到该项目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与规范要求不一致、日常检查记录中无影像资料、未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问题。
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有按要求进行巡检和旁站,涉事钢筋吊装作业无旁站要求,对项目的日常巡检提供有巡视《监理安全巡查记录》《安全监理日志》等材料。在日常施工作业期间,通过召开监理例会进行技术交底,要求起重吊装作业要遵守吊装作业规范,并多次强调高压线下作业要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已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尽快协调推动电力迁改事宜。
根据4月25日《吊装作业许可证》,当日作业时间为14:00—18:00,在18时作业完成后安全员高*进行了完工验收,20时许发生事故的吊装作业属擅自动工、未经许可施工,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不知情。
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施工现场安全记录表记录不全,未如实记录;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督促消除未规范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按标准制定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与规范要求不一致;二是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定期研判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不具体,流于形式;三是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认真全面排查现场的各类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冒险进行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五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钢筋工均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六是未严格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李**等工人的入岗教育培训学时仅4小时,时长严重不足,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2]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等制度;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开展起重作业时未安排持证信号工人现场指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三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违规操作、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四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钢筋工均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但**,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分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5]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7]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张**,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吊装作业技术标准,未审查到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与规范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8]的规定,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9]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代*,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的安全生产总监。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高**,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高**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王*,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沿山货运通道(新图大道)核心区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王*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针对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建议由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杜绝私自动工、未经审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四川永兆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吊装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重新辨识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并接受监督。
(三)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及时厘清安全职责,及时补齐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短板,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支撑。要强化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
(四)建设局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监管,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加强对项目安全施工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抽查检查项目关键岗位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等。加大检查巡查力度,有效解决本辖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彻底、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坚决防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1]《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10KV高压线垂直方向最小安全距离为3m)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8]《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9]《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