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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陕建凤栖学府“4·10”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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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01654分许,重庆高新区金凤镇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8号楼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高新区总工会、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金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高新区陕建凤栖学府“4·10”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陕建凤栖学府“4·10”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项目情况

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凤镇,东临金瑞路,南临高龙大道,西临新凤大道,北临凤举路。总建筑面积约32603.23,其中地上24203.23,地下8400,由68层住宅及一层地下车库组成。标准层层高3m,最大建筑高度26.9m,主楼剪力墙结构,车库框架结构。

本次事故发生在8号楼7层阳台处门窗栏杆安装作业过程中。

2.有关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重庆博腾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门窗栏杆安装承包单位: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重庆博腾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由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重庆博腾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门窗栏杆安装分包给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但签订了《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4.有关人员设置情况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杨*为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项目经理,任命张**为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生产经理。

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吴**为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实际负责人。

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王*为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门窗栏杆安装现场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注册资本:120000万(拾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97

单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663X8

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公路、桥梁、环保、水利、市政、古建、园林绿化、机电设备安装、石油化工、消防设施、装饰装修、钢结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特种设备安装(压力管道);铝合金门窗制作;构件加工;建材、电器试验;工程咨询;钢化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2.单位名称: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1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1-1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888468C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叁佰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项目承接业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

3.单位名称: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1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双桂路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68930865M

注册资本:2011万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壹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环境应急治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白蚁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人工造林;金属门窗工程施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金凤镇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工程8号楼,事发前死者、卷扬机位于7层阳台,事发后卷扬机、2块栏杆及死者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20米,卸料平台位于3楼右侧阳台。

根据现场工人回忆复原事发时卷扬机的安装情形如下:卷扬机使用壁厚2.8mm、长度2300mm的钢管进行固定,未采用螺栓固定,卷扬机吊点距卷扬机底座安装面的高度为2000mm,加长钢管的外露长度为1550mm,折弯点距离短端750mm,距离长端1550mm,斜撑杆有明显弯曲。

现场还原试验显示:由于卷扬机安装过低,卷扬机吊点距卷扬机底座安装面的高度为2000mm,且卷扬机无上升行程限位开关,当吊钩已经上升到导向滑轮处时仍不能自行停止运转,拉力导致斜撑杆和固定钢管出现弯曲,随即栏杆下坠,牵扯死者、卷扬机一同下坠至楼底。

(四)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黎**,男,身份证号码:350781************,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生前系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门窗栏杆安装作业工人,202341日入职,从事栏杆安装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410730分许,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工人(谭**、夏**、张**、黎**)到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上班,准备起吊安装栏杆护栏。

15时许,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林**告知谭**,8号楼侧面在做防水工程,需要将堆放在楼底的护栏挪开。谭**安排夏**、张**、黎**3人搬动卷扬机和有关设备,并使用塔吊起吊至8号楼7层,随后带领3人开始组装卷扬机。组装时使用加长钢管支撑,未使用螺栓固定,电机放置于地面,钢绳与卷扬机牵引部位相连。安装完毕后,谭**和夏**在楼下找到电源为卷扬机供电,搭电完成后黎**使用遥控器调试。谭**和夏**在楼下使用吊带绑定2组护栏,约6米长,绑定完毕后,黎**和张**开始起吊。黎**脚踩卷扬机电机,使用遥控器进行操作,起吊2米后,护栏卡在中间位置,张**在7层拉动钢绳,谭**和夏**在楼下调整位置,调整完毕后继续起吊。起吊到7层平台边时,张**伸手去拉护栏,未拉动随后放手,黎**准备上前协助,护栏突然下坠,将黎**和卷扬机一同牵扯坠落至楼底。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谭**、夏**上前查看,张**立即下楼。黎**躺在地上,头部有血迹,腿部弯曲,身上未被其他材料压住,周边有卷扬机、护栏、吊绳等。谭**摇了摇他的手,并呼唤他的名字,但是没有任何反应,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现场人员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了事故情况,同时向金凤派出所报案,建设单位立即向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上报。

重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金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迅速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查事故情况,封锁并勘验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积极开展事故现场稳控。并成立了由金凤镇人民政府牵头的事故善后专班,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71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医护人员对黎**进行现场抢救。1745分许,黎**因伤势过重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854分许被送往白市驿镇龙居山殡仪馆。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是卷扬机安装不牢靠,不符合《建筑卷扬机》(GB/T 1955-20195.14.1[1]的规定,使用壁厚2.8mm的钢管和调节螺丝顶在阳台地面及顶板间,与配套的3.5mm的钢管相比,强度不够,且未采用螺栓固定;

二是卷扬机未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不符合《建筑卷扬机》(GB/T 1955-20195.14.1[2]的规定,当吊钩提升到导向滑轮处时卷扬机仍在收缩钢索,吊钩冲顶产生的拉力将固定钢管和斜撑杆拉弯;

三是卷扬机安装高度不够,从塔吊视频、现场还原试验均可以得出事发时吊钩已上升至卷扬机导向滑轮处,此时栏杆的上水平杆正与7层阳台平齐,上升高度不足。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严格按照《建筑卷扬机》(GB/T 1955-20195.14.1要求固定卷扬机,未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且死者黎**在作业时站立在卷扬机底座上;

二是作业人员错误操作,当吊钩提升到导向滑轮处时卷扬机仍在收缩钢索,死者黎**未注意到此问题,导致卷扬机仍在继续运转;

三是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死者黎**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导致固定钢管和斜撑杆弯曲后,死者、卷扬机在下坠栏杆的拉力作用下一同坠落。

(二)间接原因

1.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门窗栏杆安装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制定吊装作业施工方案,未向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备审批;

二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冒险进行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工人黎**8号楼7楼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四是未严格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谭**等工人的入岗教育培训学时仅2小时,时长严重不足,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2.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门窗栏杆安装分包给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工人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3.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审查审核承包单位相关资质,未能提前研判吊装作业安全风险,存在监理盲区;

二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违规吊装作业、未有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三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审查到施工单位未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人入岗教育培训时长严重不足等违规行为。

五、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一)建设局

该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局,按照《重庆高新区党工委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有关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高新委发〔20225号)规定,建设局内设机构质量安全科的职责为: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应急调度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推广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局具体履行日常行业监管的是质量安全科。

经查,截至事故发生之日,建设局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各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2023年累计开展建筑施工检查922次,发现安全隐患2466个,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32份,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454份,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15份,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37起,实施简易处罚85起。

建设局于20226月向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由质量安全科监督二组进行监督,于2022620日制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明确沃**为该工程项目主监、付**为辅监,202210月变更监督人员,付**为主监、张*为辅监。项目自开工以来监督人员共计对该项目进行了13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3条,下发立即整改通知书5份,限期整改通知书7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

(二)金凤镇人民政府

该事故单位的属地监管单位为金凤镇,具体负责辖区工地项目综合监管的科室为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经查,截至事故发生之日,金凤镇累计出动38人次,对凰阁雅苑项目、高新区人才社区一期项目、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金凤污水处理项目等10个项目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控和实体安全防护措施,检查中发现警示牌设置不规范、临边防护不规范、人员安全教育资料不完善等安全隐患38个,全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开工以来,金凤镇共计对该项目进行了2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9条,下发立即整改通知书2份,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黎**,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门窗栏杆安装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门窗栏杆安装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制定吊装作业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备审批;

二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冒险进行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是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工人黎**在8号楼7楼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四是未严格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谭**等工人的入岗教育培训学时仅2小时,时长严重不足,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3]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门窗栏杆安装分包给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二是现场监督不力,未督促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专职安全员到现场监督,未对吊装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监控管理;

三是未对施工全过程安全有效履职,未发现并纠正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吊装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严重不足、未严格督促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违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5]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审查审核承包单位相关资质,未能提前研判吊装作业安全风险,存在监理盲区;

二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违规吊装作业、未有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三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新进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等违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建凤栖学府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门窗栏杆安装现场负责人。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7]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杨*,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的项目经理。督促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9]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张**,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的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10]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11]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吴**,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陕建凤栖学府一期(一标段)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际负责人[1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吊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杜绝私自动工、未经审批施工;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冒险作业行为;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规范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的管理,进行危险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职责,保证企业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确保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理力度,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切实把好资质关,对单位资质、人员素质、设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核,从源头确保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建设局和金凤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建筑卷扬机》(GB/T 1955-20195.14.1 e)安装卷扬机的地基基础应平整、坚实,卷扬机与基础的连接应牢靠。

[2]《建筑卷扬机》(GB/T 1955-20195.14.1 k)使用卷扬机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1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2]《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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