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镇街
繁體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机器人 注册
镇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情况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5-005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5-005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打印
分享到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七)人员伤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四)相关鉴定情况

四、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二)璧山区交通局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162107分许,重庆高新区白彭路明品福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保险公司正在进行善后赔付工作,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约7万元。

202431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石板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朱**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遇危险采取安全操作措施滞后及张**骑自行车未在道路右侧行驶共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6年,企业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7MA5***,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号附**号,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零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事故车辆情况

C8859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317GJBN3667E1;车辆所有人:重庆**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99号;车辆识别代号:LZZ1BXSD6HN209037;发动机号:170407048217;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06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0630日。

事故发生时,该车为空载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2021年至今违法43起,记分违法行为15起,累计记32分,其余28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罚款均已缴纳。

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车辆所有人:张**,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林庄村137号。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1122号附1号,准驾车型:B2,身份证号:5002351985*****,驾驶证档案号:50050021***,初次领证日期:2007328日,审验有效期止:2024328日,事故中驾驶C8859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朱**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1年至今一般交通违法30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该人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违法均处理完毕。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7008059号),法定代表人为胡建,也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目前共有23名员工,主要负责人为胡建,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兼职安全员1名;车队长2名,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车辆调度及车辆维保等工作;驾驶员16名(不包含已离职的事故驾驶员朱**)。

**公司于2023222日与朱**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26221日,合同约定朱**为罐车驾驶员。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1162107分左右,朱**驾驶C8859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石板镇方向沿农科大道往华岩隧道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农科大道明品福路段时,该车向左变更车道,其车头左侧随即与同向左侧车道内张**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于20241170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农科大道明品福路段,该路段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设置隔离桩。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潮湿、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农科大道限速60km/h

图1 事故道路位置图2 事故道路位置

(七)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张**1人死亡,保险公司正在进行善后赔付工作,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约7万元。

死者:张**,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林庄村137号,身份证号:510226197202217598,无驾驶证,事故中骑自行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向左变更车道、车身回正后,发现有一自行车靠隔离带,于是立即紧急制动并下车查看,发现与骑自行车的张**发生碰撞,朱**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现场交通进行管控,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及疏导,巡视并勘察现场,事故车辆全部撤离安全地点后,交通恢复正常。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0到场后,对张**立即进行现场救治并送往医院抢救,202411700时许,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张**尸体已经家属火化,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协商善后理赔事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40000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3]]之规定,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原因是:朱**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遇危险采取安全操作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骑行自行车未在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5]]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

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相关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C8859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张**驾驶的自行车车把、前叉、车轮、脚蹬/曲柄驱动系统、链条及车闸系统未见异常,事故前应性能有效。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C8859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张**驾驶的自行车接触时的行驶速度应为43km/h

经核查,该车辆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盗抢信息。2022111日至20234月,该车辆违反长、宽、高超限制2次,违反限行规定4次、超速20%以下1次,共扣7分,罚款950元。

2.死者鉴定情况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高新鉴(病理)〔2024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张**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3.其他相关检测情况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检出乙醇。

四、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36月以来,大队围绕交巡警总队“减量控大”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交通整治行动。2023年下半年共查处违法行为8377件,其中现场查处2822件,非现场查处查处5555件;乱停乱放违法行为5561件,稽查布控纠违42件,酒醉驾87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76件;查处货车违法行为3491件,其中货车超载252件,非法改装147件,飘洒冒黑烟155件,违法载人6人次,载客汽车超员25件。深入客货运站、学校和货运企业等开展宣传、检查工作40余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6次(累计参会150余人),约谈重点货运企业20家。开展各类交通安全主题宣传35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共计3500余份,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图40余副,悬挂宣传横幅5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60余次。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制定了事故预防强化措施。调查组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璧山区交通局

依据职能职责,璧山区交通局结合璧山交通安全实际,制定了《2023年璧山区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20231-12月,璧山区交通局领导共带队检查104家次,其中检查运输企业54家次,检查公路工程建设、养护27家次,检查交通站场、维修企业、铁路沿线、轨道交通、云巴、驾校等23家次。2023年璧山区交通局分别在327日、75日和925日对重庆**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该事故发生后,璧山区交通局督促该公司于2024119日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公司已对该车驾驶员朱**予以开除。2023年度,璧山区交通局投入资金6万余元,举办了“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岗位370余人参加了培训、演练、考核;投入资金8.7万元,培训“两类”人员311人。调查组认为璧山区交通局及下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处罚、约谈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等,建立了车辆档案,主要负责人取得了相应资格,每月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但在调查中发现:

1.**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典型事故教育不足,未能有效起到警示作用。

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部分职责由车队长代劳,未能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落地。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男,C8859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遇危险采取安全操作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于202334日对朱**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二)建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重庆**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趋向于“打卡式”学习,不深入、不细致,警示教育少、培训效率低,未有效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部分职责由车队长代劳,未能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9]]的规定,鉴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送璧山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调查组。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或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培训效果日常动态抽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璧山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货运车辆及其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排查治理车辆及驾驶人隐患;强化应急演练,加强驾驶员防御性驾驶技能培训,提前预防、主动避让,尽量减少事故损害程度;紧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加大隐患排查整治,防微杜渐,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针对辖区人车混杂的状况,强化对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路检路查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在工矿企业、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货车出入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交通事故的宣传展板,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59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石板镇“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