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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5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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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重庆高新区“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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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61255分许,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白马路钓鱼亭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委托书》等有关规定,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统战部、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重庆高新区“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车辆所有人游**

**,男,身份证号:510226********6773,家庭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汉初街1号,二级残疾,残疾证号:510226***********343,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名下无企业。

(二)肇事车辆情况

1.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游**,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临金竹沟组209号,品牌型号:东风牌EQ3041S8GDF,车架号:LGDCH91G6KM101870,发动机号:A9019002110。检验合格至20233月。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ZA202250030000038113。经公安网查询无盗抢信息。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2191号: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左右侧后视镜齐全;该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信号灯有效。

2.AP7489(绿底白字)号电动二轮车,车架号:117321409155513,车辆所有人:蒋**,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检验鉴定该车为摩托车。经公安网查询无盗抢信息。

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悬挂渝AP7489号电动二轮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2193: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P7489(绿底白字)电动二轮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右侧转向信号灯能点亮。

(三)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1.**,男,准驾车型:A2\E,身份证号:510221*********937,档案号:510200481102,住址: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初次领证日期:20010418日,驾驶证有效期:20130418日至20230418日。事故中驾驶渝A381YR2号轻型自卸货车。经公安网查询无异常。

2.**,男,身份证号:510222*********418,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事故中驾驶渝AP7489号(绿底白字)电动二轮车。经公安网查询无异常。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人员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无异常。

(四)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白马路钓鱼亭字路口,路口呈“T”型。道路中央施划有中心黄线,白市驿往走马方向道路中央施划中心单黄实线,走马往白市驿方向道路中央施划中心单黄虚线,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761255分许,蒋**驾驶的渝AP7489号电动二轮车由白市驿方向沿白马路往走马方向行驶,至重庆高新区白马路钓鱼亭路口时左转弯,与其左侧同向行驶正在超车李**驾驶的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身刮撞,造成蒋**受伤、渝AP7489号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79日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设置了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察现场。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各相关方正在协商民事赔偿事宜),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死者基本情况

**,女,身份证号:510222*********428,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事故中乘坐渝AP7489号(绿底白字)电动二轮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宋**1人死亡,蒋**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责任认定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11号)认定,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蒋**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责任。

(二)事故原因

**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在道路中心线为黄实线的路口左转弯,二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宋**未戴安全头盔乘坐二轮摩托车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重庆高新区“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未对李**开展入职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的教育培训。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11号)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2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3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2.**。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道路中心线为黄实线的路口左转弯,《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11号)认定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5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事故车辆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作为残疾人,不具备驾驶条件,与李**口头约定由李**为其驾驶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用于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经查,**未对**开展入职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的教育培训,但本次事故是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在道路中心线为黄实线的路口左转弯,二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711号)认定意见,李**、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其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未挂靠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运办函〔20182052号),自20191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故渝A381YR号轻型自卸货车无需取得道路运输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6规定,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20221月以来,围绕“减量控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各类交通秩序集中整治。20221月至6月,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434起。到客货运站、学校和货运企业宣传检查60余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8次,约谈重点货运企业4家,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25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份,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图25余幅,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14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40次,事故发生后,召开了分析研判会,并对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了强化措施。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已有效履行职能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建议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所属车辆、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安全行车。

(二)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驾驶人员形成良好驾驶习惯。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加强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日常路检路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重庆高新区“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1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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