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1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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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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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
2022年3月17日6时34分许,重庆高新区高腾大道金曾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委托书》等有关规定,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党群工作部(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金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重庆高新区“3·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330027599A,企业地址位于南阳市雪枫东路汇融物流园区2区3号,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运输;保险兼业代理;重型牵引车、重型半挂车、搅拌车、冷藏车、箱式车、特种罐车、特种车的销售。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肇事车辆豫RRZ9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凌宇牌*,车辆所有人: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雪枫东路汇融物流园区2区3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事故发生时该车为空载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3年内无违法记录。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有效。前照光完整,线路未见异常。
(三)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王*,男,汉族,身份证号:411381************,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准驾车型:B2,驾驶证档案号:*,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6月11日,审验有效期止:2028年6月11日,事故中驾驶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王*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3年内一般交通违法2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该人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违法均处理完毕。
以上人员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无异常。
(四)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高新区高腾大道金曾路口,高腾大道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中心双黄实线,高腾大道金曾路口施划有人行横道线和人行过街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黎明。
二、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17日6时34分许,王*驾驶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金志路方向沿高腾大道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往金曾路方向行驶,车行驶至重庆市高新区高腾大道金曾路口人行横道线处时,其车辆车头将由其车行方向由右至左由人行横道线处横过道路的行人覃**碰撞倒地后,车辆右侧车轮碾压覃**,造成行人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覃**无生命体征,覃**已死亡。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死者基本情况
覃**,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身份证号码:512228************。事故发生时为行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覃**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900120220000029号),王*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标线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覃**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二)管理原因
1.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肇事驾驶员王*开展入职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未对王*开展安全考核。
2.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驾驶员王*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标线通行,未及时停车让行行人。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重庆高新区“3·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标线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3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南阳市宛城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进入货运企业对动态监控值班落实情况、人员交接班签到情况、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签到情况、车辆隐患排查整改等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针对各企业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已检查263家企业。开展各项专项安全行动,成立领导小组,采取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工作。南阳市宛城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2.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第一季度共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222起,其中酒驾醉驾37起;违停2705起;整治涉牌涉证6起,货运车辆非法改装38起;面包车超员15起;货车超载174起;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2起;货车超速31起,货车闯红灯1起,货车冒装飘洒40起等。第一季度以来,开展宣传检查16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3次,约谈重点货运企业2家,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5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张贴宣传图100余副,悬挂宣传横幅10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40余次。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培训不到位的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4之规定,但由于本案是王*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标线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鉴于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南阳市宛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南阳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安全行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南阳市宛城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驾驶人员形成良好驾驶习惯。
重庆高新区“3·17”一般道路
2022年8月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