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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224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3212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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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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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084681893Y

法定代表人

施西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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