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82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不罚字〔2024〕3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82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不罚字〔2024〕3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4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佳,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7866859XM)
经查,在2021年3月29日-30日期间,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住院号:20210005567)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属于处方记录规范性问题,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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