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74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4〕第320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30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74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4〕第320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3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好德医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6327779191X |
法定代表人 |
谭祖科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违法事实 |
“分解住院”以及“降低入院指征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处罚内容 |
罚款13124.0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3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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