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8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4〕第340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8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4〕第340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沙坪坝弘卫中医门诊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6MA5UT5HP87 |
法定代表人 |
王烈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沙坪坝弘卫中医门诊部没有使用患者黎叶梅的医保进行结算,操作存在过错,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7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2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