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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252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2023〕320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252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2023〕320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渝高新综执罚〔2023〕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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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九龙坡区驿奥旅馆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500107MA5URB3D66

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5号

负责人:陈天素

2023年7月6日,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胡红玉(22009999374)、杨永红(22009999153)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5号九龙坡区驿奥旅馆现场卫生监督中发现:该旅馆现场负责人陈国民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证明;2023年7月6日对该旅馆现场负责人陈国民进行了调查询问,承认自己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事实;2023年7月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调查;2023年7月17日九龙坡区驿奥旅馆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九龙坡区驿奥旅馆现场负责人陈国民无有效的健康证合格证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构成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事实。

相关证据: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B3D66)复印件;2.负责人陈天素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者陈国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九龙坡区驿奥旅馆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第二组证据:1.现场负责人陈国民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书1份。证明陈国民受旅馆负责人陈天素委托代理办理该案相关业务。

第三组证据:1.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07063201);2.现场检查笔录(202307063204);3.陈国民询问笔录;4.整改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九龙坡区驿奥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账号:***************)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8日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2023〕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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