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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08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2〕第3306号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08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2〕第3306号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2〕第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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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500107MA61D1NA0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唐碧琼

住所(住址等):重庆高新区****************

2023年6月13日9时48分至10时8分,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孙健(22009999245)、王德峰(22009999234)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大学城景阳路29号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涉案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6月1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5日15时32分至16时00分,执法人员在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大学城景阳路29号对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学校长王峰杰开展调查询问,王峰杰承认发行《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共计34册,作为学习资料给参加集训的学生使用,分别售卖了6本,共计12本给参加周末班的学生,获利1320元。并主动提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关于<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教辅资料印刷品的委印情况说明》,说明中写到印刷《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共34册,总计印刷费1700元。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印刷费50元*22本+售卖价110元*12本=2420元。

2023年7月5日,经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均系非法出版物。2023年7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的行为,构成了“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编号为渝高新综执检(勘)字〔2023〕第33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案件证据提取单》4份,《2023年24届5月课消表》1份,《艺术培训合同》1份,现场负责人张园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被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事实。

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出版物的登记保存情况和告知该批出版物将送鉴定部门鉴定的处理决定。

4《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属于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5《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关于<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教辅资料印刷品的委印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课题壹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非法出版物《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的印刷成本及违法经营额。

6法定代表人唐碧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教学校长王峰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唐碧琼、王峰杰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物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出版物信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

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真人头像》和《场景速写》等22册非法出版物;

2、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账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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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字〔2022〕第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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