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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124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第3303号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第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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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500106MASU8G2M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覃方亮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29号1幢7-11

2023年5月16日15时30分至16时10分,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张雪梅(22009999027)、邓世娟(22009999184)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29号1幢7-11的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基础夯实课程.设计学学硕专班803设计理论》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出版物,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涉案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5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日10时55分至11时23分,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法定委托代表人兰艳到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发行《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2种非法出版物作为学习资料,免费赠送给学生使用,没有单独收费,无获利金额。并提供西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物合同,称《中外设计史》这本书已经签署出版协议,预计今年年底获得许可出版。

2023年6月2日主动提供了《委印情况说明》,中写到《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2种出版物共28册,总计印刷费336元。因报名费里无法剥离出书籍售卖金额,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印刷费336元。

2023年6月6日,经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鉴定《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基础夯实课程.设计学学硕专班803设计理论》均系非法出版物。2023年6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发行《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基础夯实课程.设计学学硕专班803设计理论》的行为,构成了“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编号为渝高新综执检(勘)字〔2023〕第33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案件证据提取单》四份、现场负责人兰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被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事实。

3.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物品清单》一份,《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告知书》一份,证明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出版物的登记保存情况和告知该批出版物将送鉴定部门鉴定的处理决定。

4.《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的鉴定书》一份,证明《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基础夯实课程.设计学学硕专班803设计理论》属于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5.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关于《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2个种类出版物委印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重庆米艺研究生考前培训有限公司《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非法出版物的印刷成本及违法经营额。

6.法定代表人覃方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兰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覃方亮、兰艳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2种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物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说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与出版社联系,并签订合同将书籍进行出版。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

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强化冲刺课程.理解.背诵.论述614中外设计史》等9册非法出版物;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账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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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字〔2023〕第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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