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395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2023〕10-100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8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395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综执罚〔2023〕10-100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奇庆机电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793528322K |
法定代表人 |
朱浩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公司两个废水排口(排口1与排口2)排放废水经采样检测,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口1中废水石油类指标为68.5mg/L,排口2中废水石油类指标为22.2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20mg/L标准限值,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2928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