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476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应急罚当〔2023〕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476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应急罚当〔2023〕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被处罚单位:重庆厚海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高新区走马镇金马村4社邮政编码:4013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勇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对叉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叉车驾驶员不熟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叉车未使用时钥匙未拔下。(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5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执法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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