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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753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综执罚〔2023〕10-500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渝高新综执罚〔2023〕10-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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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周**,身份证号码:5102*****************0019

工作单位:重庆大渡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94C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正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1028日、2023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承建的“高新区金凤镇Ad01-1地块”工程项目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时,围挡设置不全,出场过水槽区域不规范,存在未规范设置降尘措施,扬尘散排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执法人员于202313日对该公司承建项目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及对**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执法人员于2022103日、202313日对该公司执法检查过程拍摄的影像资料及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3、授权委托书;4、项目施工合同;5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开勤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日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高新综执罚告〔202310-50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期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大渡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切实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法定的污染防治义务,已构成未按法律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大渡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查处后,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对**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作出罚款5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8689931。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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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2023〕10-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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