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16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76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16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76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1 |
当事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来克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C612M4F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重庆市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00162002023050401324135)反映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酒水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乐堡玻璃瓶啤酒16瓶(生产商:**,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95mL),上述啤酒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5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以5元/瓶的单价从**购进了乐堡啤酒120瓶(生产商:**,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95mL),并以5.9元/瓶的单价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3年4月13日前,该批次啤酒以5.9元/瓶的价格共销售90瓶。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5日,当事人以5.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4瓶乐堡啤酒(生产商:**,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95mL)。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同批次乐堡啤酒16瓶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16瓶啤酒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77元(30瓶×5.9元/瓶),未缴税,违法所得为82.6元(14瓶×5.9元/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邹*锋及杨*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12315《重庆市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及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的照片、杨兰《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采购收货单、进货清单、商品销售明细报表,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销售明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高新市监听告字〔2023〕58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乐堡啤酒(生产商:**,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95mL)于2023年4月13日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进行清理下架,仍将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陈述违法行为,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时间不足1个月,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编码为M00100501)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
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乐堡啤酒(生产商:**,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95mL)16瓶。
3.没收违法所得8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