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镇街
繁體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机器人 注册
镇街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78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27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78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27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27号)

打印
分享到

当事人:重庆市鸿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603X7

20237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51SH0602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项目不符合GB 18047-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2023714日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38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市抽(常)异【2023024号),复检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市抽(常)异【2023024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同意于202382日立案。

当事人于20030718日依法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YS4250316-202620237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51SH0602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项目不符合GB 18047-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2023714日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38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市抽(常)异【2023024号),复检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市抽(常)异【2023024号)。另查明,当事人与****签定的《非管输天然气(LNG)购销合同》,购进液化天然气,购进价格3640/吨,6155小时销售量700㎏天然气,销售价5.42/㎏,销售收入3794元,税金313元。故我局认定的货值金额为3794元,违法所得9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证照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报告编号为:2023-51SH060248)的《检验报告》、《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商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非管输天然气LNG购销合同》、价格确认函、销售发票、结算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925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天然气产品的行为,为以后的安全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3元;2、罚款758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27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