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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4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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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P1AT3

2023116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编号:21500000002023011602357311)称:“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案例,要求查处。”20232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园永顺路7号的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在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重庆新欧医院”网页上视频科普栏有“住院保胎是否比门诊保胎更好?有哪些心得体会?”、“乳腺癌患者能怀孕生育及哺乳吗?假体需要取出吗?”等标题中有该医院的医生刘**坐诊,患者就诊的视频案例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326日,本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71114日该医院在腾讯微信注册公众号,名称为“重庆新欧医院”。该公众号由该医院企划部门自主运营对外进行科普宣传,主要宣传医生刘**坐诊,患者就诊的视频案例,目前共计发布如标题“住院保胎是否比门诊保胎更好?有哪些心得体会?”、“乳腺癌患者能怀孕生育及哺乳吗?假体需要取出吗?”等视频案例25条。

上述视频宣传广告内容是当事人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资料,经办公室及网络部审核后,再由企划部网站维护人员上传在微信公众号的视频科普板块内。当事人的网络维护人员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就是对医院的网络维护、更新宣传内容,未收取任何制作、宣传费用,只是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当事人每年向腾讯公司缴纳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包含广告发布在内等服务,因无法区分发布该条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外,因为无法区分哪些客户是因为该条广告而购买当事人产品及服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所以就此案例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众号相关内容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事实。

3、发票、腾讯服务协议、询问笔录证明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本局于2023522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该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服务视频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该公众号发布25条同类医疗服务视频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地址:大学城中路20号,户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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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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