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3644 | [ 发文字号 ] | 高新建罚[2024]第00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3644 |
[ 发文字号 ] | 高新建罚[2024]第00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872640557 |
法定代表人 |
石文森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6日,建设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华中师范大学重庆学校项目已安装的1#(编号:渝DD-T00870)、3#(编号:渝DD-T00876)、4#(编号:渝DD-T00877)、6#(编号:渝DD-T00875)、7#(编号:渝DD-T00878)、8#(编号:渝DD-T00882)塔吊均未在高新区建设局办理塔吊安装告知手续。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处罚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处罚内容 |
限期整改,并处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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