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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3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3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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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N5JEM7B

法定代表人

朱进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作为施工分包单位的国盛·莲花湖(1号地块)三期基坑土方边坡放坡坡率不足,局部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流土未处理,且未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立即整改,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6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下载:

原文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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