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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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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798032692D

法定代表人

吴元宁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3日,市安委会工作人员明察暗访发现,你单位在凤栖湖小区(N1#-N12#楼、室外楼梯、N大门、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用房、N车库及设备用房、S1#-S6#、S8#楼、S车库及设备用房、S大门)项目危大工程未按方案施工。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内容

限期整改,并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6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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