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372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建罚〔2023〕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6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0372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建罚〔2023〕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3094084503 |
法定代表人 |
王炜 |
违法事实 |
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邦泰高新区西永组团L分区L57-1/07号(一期)1-5#、15#、18-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有:1、钢结构施工未按要求采取防高坠措施,外架、操作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大量工人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3、外架连墙件拆除后未及时恢复;4、临边防护缺失。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内容 |
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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