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7896 | [ 发文字号 ] | 石板府发〔2021〕1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石板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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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石板府发〔202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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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石板镇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8 |
机关各部门:
《石板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3月16日十三届镇委第101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板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板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高新办发〔2019〕33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实施范围的通知》(渝高新办发〔2021〕6号)》、《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高新财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工程、拆除、修缮等工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前期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政府单个项目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经高新区同意由镇直接组织实施的其他投资额超过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预算评审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高新区相关建设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如建设项目投资中涉及到上级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政府投资估算3万元以下项目,按简易程序执行: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方案和预算清单,并形成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组织实施。
书面报告应说明项目实施背景、实施内容、工程时限、资金需求等相关重点内容。项目投资金额虽少于3万元,但涉及上级部门资金补助,需要接受资料检查及审计的,按本办法3万元及以上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估算在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责任部门提请党委会研究确定是否实施。
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责任部门完成方案及设计,采取工程内容清单式预算,提出发包意见(原则上投标报价以结算审核下浮比例最高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并提交党委会研究。
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责任部门完成初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经预算评审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明确工程发包、监理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项目可研、立项、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估算3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第五条执行;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责任部门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提请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禁止恶意拆分工程项目,规避监管。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镇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须事先征询规建办、经发办和综合执法办意见,规建办、经发办和综合执法办分别从城乡规划、土地用途、退耕还林、民用基础设施等方面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
第十条项目初设方案、概算编制、施工图由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后方能提交党委会研究或向上报批。
第十一条原则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需编制预算。项目责任部门将设计方案提交规建办负责预算,再由财政办负责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招标
党委会研究确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发包的项目,除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的以外,统一由党政办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30万以下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持,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负责人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30万及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持,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50万及以上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持,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参与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原则上所有项目在有资金预算后再组织实施,合同付款进度在结算审核结论出具之前,不能超过70%,应留足工程合同价款30%以上的工程款,待结算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付款。同时合同约定有质保期的,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余下的5%工程款。
第十七条合同审查程序按《石板镇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审查通过后交主要领导签订合同。所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均需在主要领导签订合同之前报财政办编号,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党政办、财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实施中的过程管理原则上由各责任部门自行负责。单项合同价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需聘请监理,由责任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会研究确定相应的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政府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可提请党委会研究是否需要聘请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交底会由各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持,纪委、规建办、财政办负责人参加。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党委书记和镇长参加。
第二十条达到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变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未达到上级文件规定的,单项变更3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变更超合同价10%及以上的项目须责任部门提交方案并经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再提请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现场收方,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持,部门负责人、项目现场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参与。
第二十二条 工程收方必须使用“工程量签证(收方)单”并附原始收方依据、工程量计算式及其它相关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隐蔽部位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签证(收方)单需经监理、项目现场代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牵头主持。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责任部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负责人组成;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责任部门、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组由全体领导,责任部门、纪委、党政办、规建办、财政办负责人组成。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参与。并由项目责任部门起草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质量、方量、进度、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意见等。会议纪要按公文管理程序送党政办公室编号、发文。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政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结算评审:3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程序内审后报区财政局进行结(决)算审核;对工程结算报价审减(增)率超过10%的项目,由责任部门自查并整改,特殊情况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党委会研究。
第七章工程档案及后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由各部门先行收集整理工程资料,统一提供给财政办送审;如需决算,由财政办负责提供决算所需财务资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对工程档案按项目进行整理归档,项目档案必须涵盖立项、会议纪要、发包过程、施工过程(含各节点影像资料)、收方、竣工、结算、决算等资料。每个项目至少制作两套档案,一套交财政办保管,一套留存本部门,每年整理后交党政办存档。
第八章监管督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责任部门对项目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采用日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岗履职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工程管理要求,及时对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第三十条督查办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问效,跟踪督办。纪委负责充分发挥“监督再监督”作用,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监督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3年内不得在本辖区内再承接任何工程项目: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石板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